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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躲藏藏很受罪吧
面对他人议论很丢人吧
交通是不是也不方便啊
孩子上学也受影响了吧
感到提心吊胆吧
……
快还钱吧!
别等上了失信名单才后悔莫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的被执行人积极还款
有的被执行人却一再逃避
不是情有可原
而是自以为是,花式赖账!
总觉得
“我不还钱你们拿我也没办法”
没想到吧
现在纳入失信名单就能惩罚你
不还钱就让你处处麻烦
不信,你看!
李三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收假后准备购买高铁票回外地的单位上班,却被告知“无法购买高铁票、动车票”,这让一向爱“踩点”上班的李三慌了神。多番了解后才知道,原来自己因为曾向贷款机构借款逾期未还被起诉了,本想抱着侥幸心理逃脱执行,没想到被法院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现在出行才会受到限制。
后来,由于没买到高铁票,李三没能按时回单位上班,被扣除了好几天的旷工工资,绩效也受到影响。李三追悔莫及,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判决。
终于,履约后的李三被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同时也修复了自己的信用。

杨一的儿子成绩十分优秀,马上就要中考了,杨一想让儿子就读当地一所私立学校,这所学校也是儿子一直向往的学府。成绩出来后,儿子的中考分数也远超这所私立学校的录取线。就在全家人欢天喜地去报名的时候,却被学校告知“因为你是失信被执行人,所以你的孩子不能在我们学校读书”,这一声拒绝宛如晴天霹雳,击碎了孩子的求学梦,也击碎了全家人的自尊心。
回家后的杨一幡然醒悟:“是我害了自己的宝贝儿子啊!”
原来,杨一曾向老孙借款18万元,到期后一直久拖不还,老孙多次催要无果,将杨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杨一在判决生效后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杨一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老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直变着法儿躲避执行的杨一,还曾洋洋得意:“看吧,我不还钱他们也拿我没办法!”
没想到
自己的失信最终让孩子“买了单”
杨一立刻联系老孙道歉,在法院见证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杨一当场还款5万元,并保证后续会继续筹措资金积极履约。老孙愿意再给杨一改正的机会,修复双方关系。杨一的及时补救行为,解除了自己的限制,也挽回了儿子就读私立学校的机会。

案例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从以上两个案例就可看出
“失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了会影响出行、孩子读书以外,还需要承担诸如限制高档场所消费、限制高投入的投资、限制购买高额保险及理财产品等等,这些限制形成了一张巨大的失信惩戒网络,影响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对自己工作、子女上学、父母赡养等都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更!重!要!的!是!
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绵阳法院在此奉劝被执行人
请抓紧时间主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东躲西藏、逃避履行不是长久之计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